近日,合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县域内一起在天然水域垂钓进行非法售卖的案件进行处罚,这是《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合江县处罚的首例违法垂钓售卖行为。
据介绍,被处罚人李某在2022年9月-2023年9月期间,使用鱼竿钓鱼的方式在合江县荔江镇的“黄溪沟”(此处为习水河连通长江的溪流)、塘河等天然水域河段进行游钓,并将游钓的渔获物固定售卖给何某,一年来,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合江县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处后,没收了其所有非法获利所得。
“我去小溪沟钓鱼,钓来吃不完,然后就去卖了……”违法受处罚人李某悔不当初,“我以为山里面的小溪沟没事的,现在我知道了,禁渔期内,山里的小溪沟也是天然水域,禁渔期不能垂钓,也不能售卖;不在禁渔期,小溪沟可以垂钓,但不能卖;而长江和赤水河不管是禁渔期还是禁渔期外都不能垂钓,希望广大的钓友们要知道这个规定。“
执法人员缴获渔具
执法人员在法王寺镇执法时缴获的渔具
为何在非禁渔期内垂钓售卖也触及违反法律?相关执法人员表示,在每年的非禁渔期内,原则上是允许广大市民和垂钓爱好者一人一杆一线一钩进行休闲垂钓。李某之所以受到处罚,主要是因其在天然水域垂钓后进行商业售卖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温馨提醒:如有钓获物买卖交易行为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处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