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止捕捞和垂钓,仍然选择在多处长江干流水域持续数十次垂钓,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在夜间甚至凌晨进行垂钓,钓到江鲜再以高价卖给餐馆或者水产经营者,获利少则2万余元,多则9万余元……
5月22日,在第24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到来之际,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4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均适用缓刑。
垂钓也会被判刑!该案判决,在钓鱼圈引起不小的震动,也敲响了法治警钟。
垂钓60次,获利9万多元
杨某经营着一家船舶公司,闲时喜欢四处钓鱼,垂钓经验丰富,甚至会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
一次偶然的机会,杨某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杨某说起自己平时钓鱼,偶尔钓到长江鱼。朱某当即表示,愿意出高价钱收购“江鱼”,无论大小,一律都要。二人一拍即合,之后,杨某在长江钓了鱼就卖给朱某。不仅如此,杨某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钓到江鱼后一起卖给朱某。因为知道长江“十年禁渔”,在长江钓鱼违法,四人特意选择在天黑之后甚至凌晨钓鱼。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杨某还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
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多次在长江南通段禁捕水域,分别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将渔获物高价销售给饭店老板朱某或者水产老板王某。其中,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获利9万余元;胡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2.4万余元;何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6万余元;王某非法垂钓约20次,获利近3万元。
垂钓期间,杨某两次被渔政执法人员查处,被行政处罚;何某、王某分别被行政处罚一次,但并未“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心存侥幸,直至被执法人员再次查获。案发后,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均退出全部违法获利,并向农业农村部门缴纳生态修复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长江水域禁止垂钓,仍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生产性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均远超1万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休闲垂钓?非法捕捞!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经过4年的严厉打击与综合治理,如今,长江水域的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大幅下降,鱼类资源持续恢复向好。
以江苏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为例,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统计,全省法院受理的案件数从2020年的256件降至99件,今年以来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仅为38件。同时,以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或者以使用灭绝性、破坏性禁用工具以及规模化、团伙型的长江水域非法捕捞案件目前已很罕见。
作案人员主要群体也发生了转变。2020年以前,很多作案人员为退捕渔民及相关涉渔从业者,作案方式多以利用小船在夜间江中偷捕,事后由专门涉渔人员收购并销售。如今,作案人员身份演变成沿江从业人员及日常垂钓人员,捕捞目的多是自己食用或送给亲属,偶有售卖情况但多数金额不大。
据江苏农业农村部门及公安机关介绍,违规垂钓屡禁不绝、时有发生,大多假借休闲垂钓之名,行生产性垂钓之实,并已从明处转向暗处、从白天转向夜间,绝大部分行为都以牟利为目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犯罪特点发生显著改变,也给打击治理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新问题——
虽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但渔获物较少,对渔业资源损失损害较小,如何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生产性垂钓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边界该如何界定,既织密严厉打击的法网,又能充分保障正常垂钓活动的开展?
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立案标准与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不起诉尺度之间能否保持一致?
如何充分实现罚当其行、罚当其罪,避免非法捕捞犯罪发案率的回升反弹,让来之不易的保护成果付诸东流?
……
今天上午的判决,恰恰为此类问题给出了一定指引和解答。
在一般人看来,垂钓行为可能与非法捕捞并不沾边。但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捕捞,并不仅仅看其使用的渔具、渔法,还要看其捕捞的地点和目的。
“其实质是借休闲垂钓之名,行非法捕捞之实。”该案审判长、如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亚红分析,被告人实施的虽然是垂钓行为,但系以出售牟利为目的,多次反复实施,一个晚上钓的渔获物能卖几百元甚至数千元。因此,此类垂钓行为完全有别于休闲垂钓,属于生产性垂钓,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系统平衡,应予以刑事打击。
考虑到此类行为属于长江“十年禁渔”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且与地笼网、底拖网、电鱼、毒鱼等灭绝式捕捞方式相比,以垂钓方式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程度相对较轻,法院在量刑时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
实际上,早在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明确,坚决遏制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严格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交易和进入餐饮环节交易。
传统垂钓是人们的一种休闲方式,是以愉悦身心为主要目的,钓钩很小、饵料无害,不会对鱼类资源造成损害。“对这种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陶冶情操、有益身心的娱乐休闲活动,只要是依法依规地开展,就绝不会成为刑事打击的范畴。”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说。
那么,垂钓应当如何依法依规地开展?
首先要明确的是,只有禁捕水域才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民众如在非禁捕水域垂钓,目前没有规范性要求。在长江干流江苏段钓鱼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同时,在国家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也常年禁止垂钓,在这些区域垂钓的,就构成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垂钓不应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渔获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再次,在长江垂钓有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要分情况:一要看使用的渔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如果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水域垂钓,无论渔获物多少都有可能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二要看渔获物价值多少,在未使用禁用工具情况下,钓取渔获物500公斤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
针对当下非法捕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堵疏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钓管理,坚决遏制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等行为,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原有定位。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门将强化禁捕水域日常执法监管,压缩违规垂钓生存空间,同时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打非断链行动,严厉打击钓获物收购、加工和销售等行为。
当好文明垂钓的“协管员”,江苏省钓鱼协会也呼吁,广大钓鱼爱好者要做文明垂钓的践行者,做保护长江的生力军,不钓禁钓水域,不用违规钓具,保护生态环境,不做十年禁渔的破坏者。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供图 如皋市人民法院
上观号作者:交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