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张东在某交通局管理的地域,站在岸边甩竿到某实业公司承包给王南的排水沟钓鱼,未料将渔线抛到了某电管所管理的高压电线上,不幸触电身亡。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特别的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根小小渔线竟然夺人性命,还同时串起了五方主体的民事责任。
张东来自河北沧州,是一名健壮的“80后”小伙儿,惟一的嗜好是钓鱼。但他生前怎么也不会想到,钓鱼竟要了他的命。
2014年3月31日上午,张东约着朋友李西驾车沿着国道寻找钓鱼的地方。不一会儿,细心的张东就发现国道的北侧有一条水沟,当时有六七个人正在钓鱼。两人也拿着装备下了车,各自找寻了一个钓鱼点。大约10时35分,正专心看着渔漂的李西突然听见张东“啊”地大喊一声,急忙望去,只见张东仰面朝天摔倒在地。李西一边喊人一边向张东处跑去。一起钓鱼的好心人急忙拨打了120,大家合力把张东送上救护车。
一阵忙乱过后,李西才定下神来细心观察,发现原来是张东把渔线甩到了钓鱼点旁上方的高压线上,不禁吓出一身冷汗,急忙打电话报警。当天下午1时30分,医院宣布张东死亡,经尸检鉴定,其系电击身亡。张东的妻子赵娟为了给丈夫的死讨个说法,一纸诉状将某交通局、某实业公司、某电管所和王南全部告上了法庭。
为何被告有四位之多?原来,张东钓鱼的事发地归某交通局管,赵娟认为有人在高压线下钓鱼,该交通局没有起到提示的义务,应承担责任;对于某实业公司和王南,赵娟起诉的理由是“钓鱼的河是该实业公司管理的排水沟,虽然公司没有把排水沟承包给王南,但王南将排水沟的两头堵住后,私自向沟内投放鱼苗,并向钓鱼者收费,且公司没有制止,属于管理失职,遂与王南都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电的运送及使用均系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属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就是除非证明自身有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以法院认定某电管所承担35%的责任。
对于某交通局,其对自己养管范围高压线下有人钓鱼的情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5%的责任;王南具有经营事实,应承担20%的责任;对于某实业公司,因对王南管理失职,也难辞其咎,承担20%的责任。至于死者张东,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所以本人也需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