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老伴是名垂钓爱好者,虽然附近一条江边写有“禁止垂钓”的警示语,但他不时还会与朋友结伴去垂钓。半个月前,老伴受朋友邹某之约,又一次前往江边钓鱼。不料,因一条大鱼上钩,老伴在摆弄中不慎栽入水中,坐在旁边的邹某见状,因担心违规垂钓受到追究,在既未自己施救,也未向附近的人呼救或者报警的情况下,悄悄收拾好钓具转身离去。我老伴被路人发现救上岸后,在送医途中死亡。我向邹某索赔,却遭其拒绝,理由是我老伴死亡属自己水性不佳所致,与他无关。请问,邹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赵晶然
赵晶然读者:
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是否违法及是否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邹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上述要件,邹某逃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邹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关于先前行为义务的规定。所谓先前行为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应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邹某约你老伴去江边垂钓,当你老伴在钓鱼过程中出现危险时,邹某便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但邹某在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既未施救,也未向附近的人呼救或者报警,明显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其次,邹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在你老伴已经掉入江中的情况下,邹某明知情况紧急却一走了之,虽然其并不希望出现你老伴死亡的后果,但却对此听之任之或轻信可以避免,其主观上具备了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心态。第三,邹某的行为与你老伴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你老伴落水时,邹某即使自身没有能力下水救人,但只要他呼救,或许能让附近的人赶来施救,从而使你老伴脱离危险。遗憾的是,邹某选择悄悄离去,使这一可能成了泡影。当然,你老伴违反“禁止垂钓”规定、自身存在不慎是导致其落水的直接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鉴于你老伴自身也有过错,邹某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