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海上旅游和体育休闲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海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市制定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此前,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经过调研并征求意见后,提出了尽快细化海上各功能区域等修改意见和建议。
海上安全监管存四大问题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 “审议意见”中提到,近年来,青岛市海上旅游观光和体育休闲娱乐活动发展迅速,利用帆船、快艇、摩托艇进行海上体验等新兴业态日益增多,极大地丰富了海上旅游产业和市民海洋文化生活。同时,海上旅游休闲、体育运动和经营等活动也给海上安全监管带来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海上旅游观光和体育休闲娱乐活动区域缺少规划,各种船舶在海上无序行驶、随意停泊,摩托艇高速频穿港区、航道和海上游人密集区等问题突出。二是海上旅游经营活动较为混乱,存在大量海上交通隐患。三是旅游码头及相关设施条件较差,基础设施缺乏规划与管理,影响了安全管理秩序。四是涉海安全管理部门较多,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工作不到位。
为钓鱼船建设泊位
对修订草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除了建议进一步明确沿海区(市)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目前,青岛港湾内常年停泊着400多艘船舶(包括钓鱼船等渔船),如果一律不得停靠,又无适合停靠码头,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周边码头不能吸纳停靠这些船舶,建议在旅游观光海区的适当区域划定和建设一些码头泊位,停泊这些钓鱼船并加强管理。
“在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利用小型船舶、帆船、海陆两栖船舶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尽合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随着造船技术的进步,小型船舶、帆船、海陆两栖船舶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同时,帆船旅游是后奥运时代借助奥运效应助推而产生的海上旅游新行业,是相比其他旅游城市更独具魅力的特色项目,也是青岛市 “帆船之都”城市名片的重要元素,发展帆船旅游不仅能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又能助推蓝色经济,更能推动帆船文化和帆船运动开展。为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对海上旅游经营制订相关安全制度措施,设定船舶安全标准,而不以船型来禁止旅游经营行为。
细化海上功能区域
记者了解到,目前,虽然青岛市《2011-2020年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团岛至石老人海水浴场近岸海域为旅游观光区,但并未对海上旅游、体育训练、休闲娱乐等活动区域进行具体的划定,造成近岸海域交通秩序有些混乱。
对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尽快研究划定并公布,与法规同时实施,以保证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对各个功能区域管理要制订相应的行为规范,同时对海上旅游观光和体育休闲娱乐活动要加强管理,明确停靠码头(站点)、明确行驶航道、明确活动海域,要对海上旅游客运行业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合理划分监管机构职责
记者了解到,对 《条例(修订草案)》,青岛海事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执法主体的内容存在分歧。海事部门认为,其法定职责是为维护公共交通水域的交通秩序,不应将未经检验和登记的船舶及公共交通水域之外的区域管理纳入海事部门监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对在海水浴场、海上休闲娱乐、体育训练等区域活动和对未经依法检验和登记的船舶和设施,需要在审议和调研中进一步协调确定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使地方性法规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合理划分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执法责任制,为法规的有效实施打好基础。
同时,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许多海上安全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法规中应当建立诸如联席会议或领导协调小组等机制,定期协调执法有关问题。(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