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擁有省環境保護廳出具的環保竣工驗收証明,但湖北省荊門市一家水泥生產企業最終還是要向“鄰居”—— 一家水產養殖公司賠償2910572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審理詳情。據悉,這是湖北省近年來審結的噪音污染等不可量物引發的新型資源環境案件之一。
養殖基地大鯢親本陸續死亡
2006年,胡某以“湖北珍稀水生動物馴養繁殖基地”的名義向湖北省水產局申請辦理了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証》,隨后開始在湖北省郵電科學院南望山人防工程(防空洞)中進行大鯢(俗稱娃娃魚)人工馴養繁殖,並成立了水產養殖有限公司。
隨后,作為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水產局的招商引資項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將養殖基地遷移到東寶區,利用該地良好的水質和環境等條件進行大鯢人工繁殖,並與東寶區水產局簽訂了基地租賃協議書。
2008年7月,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共催產大鯢3批,產生了較好的效益。
2007年,水泥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成立。2009年4月,水泥有限公司建成進入試生產階段。
隨著水泥有限公司開始試生產之后,距離該公司300米的水產養殖公司的大鯢基地開始出現異常情況:2010年7月,5尾大鯢親本(一般指動植物雜交時所選用的雌雄性個體)先后死亡﹔且造成2009年度、2010年度催產的大鯢數量及質量下降。
胡某等認為,是水泥有限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音、粉塵對大鯢基地乃至周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才產生大鯢死亡及減產的后果。
水產養殖公司隨后向主管部門申請鑒定。2010年9月,湖北省水產局組織專家對大鯢繁育基地的污染損失情況進行了鑒定和評估,其結論是該基地2009年因污染遭受的損失為2663360元。
2010年10月,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委托武漢市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該中心擁有司法鑒定許可証)對水泥有限公司自生產以來給水產養殖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0年度造成的污染損失進行鑒定,認定損失合計5278910元。
噪音粉塵是否“凶手”成焦點
針對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各方當事人就污染損害協商無果。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胡某遂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為証明水泥公司對自己造成了影響,水產養殖有限公司提供了荊門市環境保護局向水泥有限公司下達的整改通知、環境監測筆錄、環境監測報告等証據。
2010年9月,荊門市環境監察支隊到水產養殖公司的大鯢養殖基地現場進行調查,並接受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委托做出了噪音委托監測報告,表明水泥有限公司距離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基地約300米,監測結論為(夜間)61.3分貝。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水泥有限公司構成環境侵權,判令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權(達標排放),並賠償水產養殖有限公司137.4萬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水產養殖有限公司請求判令賠償527萬余元﹔水泥有限公司則認為自己不應當承擔責任。
除了懷疑5條死亡大鯢是否來自水產養殖有限公司的基地外,水泥有限公司還認為,大鯢(娃娃魚)肺部充血、胃部膨脹是大鯢腹脹病(又稱腹水病)的典型症狀,其主要原因是喂養的餌料腐爛所致,鑒定報告在沒有現場查驗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喂養餌料等飼養環境的情況下認定死因為環境污染所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二審中,水泥有限公司還提交了一份新証據:湖北省環境保護廳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函,証明水泥有限公司環保達標。
法院審理后認為,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出具的竣工驗收函件僅能表明水泥有限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達標,不屬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定免責事由,亦不等同於無污染排放,故上述函件不能作為水泥有限公司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的証據。
法院還走訪了特種漁業養殖的主管部門湖北省水產局漁政處。該處就有關爭議問題回復:大鯢養殖需要安靜、優質的水域,粉塵、噪音都會對大鯢養殖產生影響,但至於排放什麼標准的粉塵、噪音會對大鯢養殖造成多大的影響,目前學術界沒有定量分析,隻有定性分析。
法院還認為,作為特種漁業養殖人,水產養殖有限公司在明知可能有風險的情況下,2009年仍然進行人工催產,對最終損害結果的產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最終,湖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水泥公司賠償水產養殖有限公司2910572元。
新型環境侵權案件逐漸增多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上,湖北省高院還公布統計數據: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資源環境刑事、民事案件2036件,審結2012件。其中,刑事案件1416件,佔案件總數的70%,生效判決罪犯1587人﹔民事案件審結596件,調解撤訴率93%,訴訟標的達1422.54萬元。
“案件類型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湖北省高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田昌兵介紹說,刑事案件主要集中為濫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等,這3個罪名佔到環境刑事案件的82.7%﹔民事案件除了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等傳統類型外,還出現了噪音污染、光污染、油煙、室內裝修、電磁輻射污染等不可量物引發的新型資源環境案件。
湖北省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李濤介紹說,從審理實踐來看,當前環境糾紛案件最頭疼的是因果關系認定問題,很多環境權益受侵害通常是通過大氣、水等環境媒介發生,多數並不直接作用於受害人,即行為首先致環境受污染或破壞,再通過被污染的環境致人損害。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在荊門水產養殖公司訴水泥公司這起案件中,雖然最終沒有查明大鯢死亡是否是由水泥公司的噪音、粉塵等直接造成,但由於水泥公司沒有進行舉証,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最終承擔了不利后果。
“目前,對這種難以判斷因果關系的案件,我們多以舉証責任倒置進行判斷。”李濤說,當然,舉証責任倒置並不意味著原告不承擔舉証責任,舉証責任的配置仍應考慮公平、証據距離、經驗規則等多種因素,在保護受害方的同時,不過度加重對方証明責任。
噪音粉塵致養殖基地娃娃魚死亡 水泥廠賠近300萬
(原标题:噪音粉塵致養殖基地娃娃魚死亡 水泥廠賠近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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