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听从你的好心劝止,还刺伤了你是我的不对,希望你能原谅我!”男子说。在庭审现场,一位男子含泪对被害人说了一番悔恨的话。近日,在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这起案件一男子在他人承包养鱼的小河电鱼时,被发现并劝止中却以一把小刺刀刺别人而引发的。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覃世权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覃世权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六旺村六旺屯变电站附近韦某仕等人承包养鱼的小河电鱼时,被韦某仕等人发现并劝止。被告人覃世权与韦某仕等人在争执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刺刀伤韦某仕的左腋窝。经法医鉴定,韦某仕的损伤属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覃世权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覃世权在接受公安民警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覃世权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世权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世权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覃世权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韦树仕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覃世权的辩护人覃寿平提出被告人覃世权认罪态度好、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