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与营地建设及管理运营相关的法律、条例、通达(以日本为例)
3.2.1旅馆业法(简易宿所营业)
3.2.1.1此法律适用于木屋,拖挂式房车,一般露营车,常设帐篷等。
3.2.1.2简易宿所营业法规定:客房及床面积为33以上。
3.2.2食品卫生法
烧烤用的肉类:
3.2.2.1必须取得省级贩卖许可证
3.2.2.2一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的食品卫生责任者学习班。
3.2.3进化污水(粪便)槽管理法
3.2.3.1设置进化污水(粪便)槽时须通知省市直辖市相关部门。
3.2.3.2进化污水(粪便)槽的容量应为接待客人数×0.56。不许夸大申报接待人数。
3.2.3.3必须接受指定机关的水质检查。
3.2.4公共浴场法
3.2.4.1在营地设置澡堂时(有可泡澡的浴池),除了要取得简易宿所营业许可之外,还应取得省、市、自治区部门制定的公用浴室的许可。
3.2.4.2取得简易宿所营业许可的营地用公用浴室,也必须遵守旅馆业法的卫生措施标准。特别是营地设置公用浴室时,必须像街道的公用浴室一样,遵守公众浴室法的卫生措施标准。
3.2.4.3例如:公众浴室法规定:浴室必须有换衣间,且男女分开(不可混浴)。必须设置厕所,且男女分开。
3.2.5温泉法
设置温泉浴室的时候:
3.2.5.1标明温泉的成分,注明禁忌。
3.2.5.2使用温泉的注意事项须张贴在换衣间。
3.2.6管道法
管道以外的井水,泉水,河水等做为自家水源利用时:
3.2.6.1要作为直接饮用水使用时,必须得到简易给水设施部门的许可。
3.2.6.2一年一回的水质检查,为了防止水污染需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
3.2.7水质污染防止法
3.2.7.1厨房设施
3.2.7.2洗衣设施
3.2.7.3浴室设施等排出的污水流向公共用水域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营区内的特定设施种类及构造说明。
3.2.8消防法
3.2.8.1简易住所营业场所必须安排防火管理者及制作消防计划。
3.2.8.2住宿设施的床铺面积超过150以上的,必须准备灭火器。
3.2.8.3每个木屋、露营车也必须配备灭火器。
3.2.9农用土地法
要开发使用农业用地时,必须有农业用地使用许可证。“振兴农业,保护农业用地的法律条文”中规定:农业用地不可作为建设营地使用。对农业用地中含山林,原野的区域更应慎重对待。
3.2.10森林法
3.2.10.1如要开发森林规划地域时,超过10000且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需得到林业部的许可。要开发10000以下需拥有采伐权。
3.2.10.2没有许可证便在森林内砍伐树木的人员,无论事隔多久,都要严格措施。
3.2.11河流法
3.2.11.1在营地的河前进行烧烤和搭建帐篷时,必须取得河流管理者的许可。
3.2.11.2在营地前搭建桥梁、开设鱼塘时,需取得河流管理者的许可。
3.2.12自然公园法
在自然公园中,为了保护风景地及更合理利用土地,专门指定了地域分界线,规划出公园,在公园地界之内的所有地区,被规定为特别区域,所以如有新增建筑,土地形状的变更,建筑物的房顶墙壁颜色变更等一系列事项时,须通知省市直辖市相关部门,并要取得其许可。
3.2.13国土利用计划法
城市计划区域内用地5000以上,都市计划区域外用地10000以上的必须通报土地所有部门。
3.2.14其他法律
都市计划法,建筑基准法。
3.2.15投币式洗衣设施的开设
由于投币式洗衣机的使用,容易产生病菌影响卫生,卫生部制订专门条例,并部署颁发给各省市直辖市。
各省市直辖市配合专门条例,分别制订各项卫生措施,规定在营区设置的投币式洗衣设施,需有专人进行卫生管理,进行专业消毒和扫除。
3.2.16拖挂式房车的处理方针
建设部针对近年来营地不断增加使用拖挂式房车,并在使用中而产生的各种分歧意见,专门制订了拖挂式房车建筑基准法,并部署颁发给各省市直辖市建筑公司。
「什么是拖挂式房车,一般由其规模(床面积、高度、台阶数等)、外型、设置情况(由于给排水、煤气、电力的供应或空调的设置,是否需要固定管道、配线,以及是否建设了有障移动的阶梯,停车大门,阳台等)等来判断,随时且任意能够移动的此类房车,根据建筑基本法第2条第1号的规定不视为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