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近年来频繁发生,给广大渔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由于有关各方对渔业污染事故处理主体不明确,致使很多渔业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
渔业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渔民往往会直接找环保部门投诉。同时,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法律研究得不透彻,为避免事态扩大或造成越级上访,通常利用行政手段协调解决渔业污染事故赔偿案件。这就更让群众认为渔业污染发生后应当找环保部门处理。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事实上,环保部门并不是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各级环保部门应把握好以下4个要点,以便能够从容应对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理。
明确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八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九条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由此可以判断,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
另外,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和《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渔业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时,应当采集鱼样、水样并由具备渔业污染事故鉴定资格的单位做出鉴定结论,从而确定死鱼的性质、污染物及污染源。这就对渔业污染事故的鉴定和归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环保部门不是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职能部门。
及时给予渔业污染事故反映人书面答复。污染事故发生后,如果环保部门接到渔民上访,应当立即书面告知当事人有关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现场被破坏或者第一手证据很难找到的被动局面。
迅速赶到现场,排查污染企业。污染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多种复杂原因,彻查污染源头、摸准污染性质和确定污染程度至关重要。环保部门应当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积极协助渔政部门做好污染源的协查工作。要对污染水域及时采集水样进行监测分析,对周边或流域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排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渔业污染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及时通报给渔业主管部门。对存在污染隐患或因超标排污被调查处理过的企业要重点排查,要敢于说真话,主动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排污证据,避免因监管不力被追究责任。
尽快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发生渔业污染事故后,如果渔民在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无法说服上访渔民到渔业部门反映问题,或者渔业主管部门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渔民就会到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越级上访。对此,接报渔业污染事故后,当地环保部门要迅速反应,分清责任,提出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当地政府,为应对污染事故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