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的水利工程未拆除 最高罚10万
新《条例》规定,水利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不服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指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 国有水利工程擅自改变主要功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功能;逾期不恢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与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利工程附近取土采矿 最高罚5万
新《条例》指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采砂、采石、葬坟、打井、爆破、挖筑鱼塘,擅自开垦土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在水库、河道、河堤、渠道、管道上开口、凿洞、覆盖、垦殖、铲草,清洗对水体有污染的物品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l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设施、设备,以及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网箱养殖、放牧、旅游、露营、游泳、垂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型水库至少配备7名专职管理
新《条例》指出,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
其中,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小(二)型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重点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它小(二)型水库可根据实际需要,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新旧条例对比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细化并扩大
旧:小(一)型以上的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水库正常蓄水线以上50-200米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新: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300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300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主、副坝坝脚和坝端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为保护范围。
旧: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脚线外5-1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新: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米至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米至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米至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米至50米为保护范围。
旧:干渠在山丘区,渠堤以上10米以内,渠堤外坡脚线以外5-10米内,平坝区渠堤外坡脚线以外3-5米内为渠道的保护范围。
新:渠道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1米至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米至10米为保护范围。
旧: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
新:闸坝两端各50米至150米为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为保护范围。
旧:无
新:泵站管理范围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管理范围外50米为保护范围;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