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别人高声讲话影响自己钓鱼,与对方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冲突中,他一脚踢向对方的腹部,造成了重伤。近日,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走上法庭被告席。
检方指控显示,2011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我市某中学食堂围墙边,受害人申某与其他几人在看钓鱼,同时还大声讲话。一段时间后,彭某没钓上鱼,他认为是受申某声音的影响,便与其发生口角。
之后,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冲突中,彭某向申某的腹部踢了一脚。申某当时倒地不起,后被送医救治,其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构成重伤。彭某也因此被刑拘。
近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触犯刑法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文表示,根据《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律师说,一般情况下,是否触犯刑法的关键是轻伤,如果未构成轻伤,一般由警方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钓鱼人因他人讲话影响钓鱼 一脚把人踢伤被判刑
(原标题:钓鱼人因他人讲话影响钓鱼 一脚把人踢伤被判刑)
上一篇垂钓宝典:湖北安陆钓鱼人在水库夜钓钓到33斤重野生大鲶鱼
下一篇垂钓宝典:大型野生胭脂鱼重现宜昌江段 上次出现为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