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矶钓和滩钓的运动员到达钓场后,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并抽签确定赛区,由裁判员带入。船钓运动员按事先抽签确定的船
号、钓位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三条 组委会应在赛前介绍当地钓场情况及鱼情、水情和渔具配备等,并提供当地常用
鱼饵。
第十四条 运动员钓具、鱼饵一律自备。
第十五条 运动员原则上独立操作,如钓上大鱼或遇到个人无力处置的情况时,裁判员或运动员可主动协助。
第五章 裁判与仲裁工作
第十六条 海钓比赛设裁判和仲裁机构并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裁判机构设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裁判员。裁判员配备数量可根据比赛项目和规模由组委会
视情而定。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复审比赛期间规程、规则在执行中发生的纠纷。
第十九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比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二十条 海钓比赛的裁判员同时担负安全员工作。
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
第二十一条 海钓比赛须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其中包括救生巡罗艇、急救设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救生人员。
第二十二条 海钓比赛要有健全的组织指挥系统,其中包括指挥船、对讲机、联络信号等。
第二十三条 船钓比赛所用船只必须手续完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航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钓活动的人员不得向海内和岸边倾倒垃圾杂物,用过的垃圾杂物应装入自带的垃圾袋内带回。 第二十五条 禁止
垂钓国家明令保护的稀有和濒临灭绝的鱼类及海珍品。
第二十六条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海钓比赛等级运动员技术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