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国海上钓鱼比赛(以下简称海钓)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国海钓事业的发展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除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等文件外,结合海钓的特点补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钓比赛是指在海上进行的船钓、矶钓、滩钓比赛。
第三条 海钓比赛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管理、海洋环保、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上公安交通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条 海钓比赛要贯彻公平竞争、安全第一的原则,弘扬团结互助精神和优良的钓德、钓风。
第二章 项目设置
第五条 海钓比赛设船钓、矶钓、滩钓、等项目
船钓比赛,是指乘船到指定的海域进行的游动钓或定点钓的钓鱼比赛。
矶钓比赛,是指在海岸或远离海岸的岛屿、礁石上进行的钓鱼比赛。
滩钓比赛,是指在海滨的岸边进行的钓鱼比赛。
第六条 海钓比赛的钓具要逐步向规范化过渡,当前可结合我国实际,由组委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第七条 矶钓、滩钓划区不定位,在赛区内自选钓位可随时更换;船钓以抽签方式定船定位。为保证比赛不受海况影响按期举行,选
择钓场时应确定两个以上的方案。
第三章 成绩计算
第八条 海钓比赛可按对象鱼的单尾重或数尾合重,也可按不同品种鱼的单尾重或尾合重录取成绩。
第九条 比赛可设个人船钓、个人矶钓、个人滩钓、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五种奖,亦可单设一种或几种奖。
第十条 单项成绩以运动员获得的最好名次得出。个人总成绩以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所得名次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个队参赛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所得名次分相加得出。
第十一条 每项比赛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四小时。船钓运动员如因晕船等原因提前下船,只计算在船上的成绩。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