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加强对国内人员来我区登山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山峰进行登山探险、高山滑雪、高山滑翔、攀岩等高山性探险活动的(以下简称登山活动)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西藏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西藏自治区国内登山团队登山活动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业务授权自治区登山协会承办。
第四条 山峰属国家资源,除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因政治、外交、军事等特殊因素部分山峰不宜开放攀登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干扰正常的山峰开放和攀登活动。
第五条 登山团队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开展的登山活动必须接受西藏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西藏登山协会的管理。
第二章 登山活动申请事项第六条 凡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进行登山活动的登山团队,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可以直接向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申请,也可以向国家登山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登山活动。
第七条 申请者须以队名申请,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八条 申请书一律用中文书写,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攀登山峰。
2、攀登时间、路线。
3、队伍人数和队员技术情况介绍。
4、安全措施,救援方案。
5、法人代码证书。
6、队员健康状况介绍。
7、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函。
8、技术装备清单。
9、后援单位和资金情况。
第九条 申请登山活动的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团队成员必须身体健康。
2、所有正式队员必须进行身体素质和冰雪技术训练。所有队员必须具备攀登雪山的身体和技术条件。
3、领队或教练必须有攀登雪山的资历并持有登山技术合格证书。
4、具有足够的登山活动经费和救援备用经费。
5、具有保证登山活动的基本技术装备、保暖装备和通讯装备。
6、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全权负责登山活动的组织协调,以及意外事故的后事处理。
7、队员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保险。
8、制定详细的攀登计划。
第十条 登山申请经批准后应在一个月之内交纳登山注册费,领取登山许可证,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取消申请。
第三章 登山管理第十一条 由国家登山管理部门批准到我区进行登山活动的登山团队,到西藏自治区后必须到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报到并出示登山许可证和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到西藏自治区区域内进行登山活动的登山团队,必须如实呈报登山队的准备情况,如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山条件,不能进行登山活动。
第十三条 凡到西藏自治区区域内进行登山活动的登山团队在西藏期间由西藏登山协会统一管理,登山团队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登顶情况应及时报告西藏登山协会。
第十四条 保持山区的环境卫生,在山区的生活垃圾必须随队运出山区,不许在山区和顶峰乱丢垃圾,安放纪念物、立碑等。
第十五条 维持生态平衡,不得砍林毁坏植被,不准打猎,捕捉动物。
第十六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
第十七条 山峰的名称、高度必须以国家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
第十八条 登山团队不准吸收外国人参加本队进行登山活动。
第十九条 登山团队严格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线进行登山活动,不得互相转让山峰和攀登路线,也不得变更山峰和攀登路线。
第二十条 登山团队特殊情况需从国外雇用高山协作人员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西藏登山协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登山结束后,应向西藏登山协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登山团队必须按规定交纳注册费、环保费、服务费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收费标准和办法另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内登山团队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组织实话登山计划,在登山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伤亡事故者,一切责任由登山队的组织者负责,同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罚款、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登山团队擅自攀登未经批准攀登的山峰处以注册费的2-3倍的罚款,并在三年内取消再次申请登山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登山团队在藏登山期间违反自治区和自治区登山协会有关规定的,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的罚款并终止登山活动,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应大陆的国内人员。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参加国内登山团队的参照《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西藏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000年7月13日
关于下发国内人员在西藏自治区登山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07-01 12:26:29 中国钓鱼人网
(原标题:关于下发国内人员在西藏自治区登山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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