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晏小勇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30%即21406.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晏小勇在池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鱼竿不慎碰到距离地面6米多的高压线上,造成晏小勇右上肢、左大腿遭电击致伤,在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后出院。后经江西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晏小勇构成七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40%。晏小勇多次找上高县供电公司协商解决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近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上高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涉电力线路警示标志疏于管理,致使警示标志字迹模糊不清,并且在诉讼中也未能提供原告触电受伤是原告的故意行为所致或属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的相关证据,故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晏小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高压线下钓鱼的高度危险性,由于其未能尽到充分注意安全防范的义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71354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信息来源: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富江 晏胜民)